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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 2024/10/14 来源 : 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调解秦皇岛市信用协会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员工之间、会员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以及会员与 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信用纠纷,促进会员企业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 工作规范》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调委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开展 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委会由秦皇岛市信用协会负责日常管理,接受秦皇岛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秦皇岛市司法局和秦皇岛市人民调解 员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调委会调解纠纷,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同 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 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员调解纠纷应保持独立,不受外界干扰。 

第四条 调委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 机构名称: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调委会由主任、委员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调 委会委员由秦皇岛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和秦皇岛市信用协 会推选产生,调委会主任由调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二)调委会工作经费由秦皇岛市信用协会保障,办公 场所、办公设施等由秦皇岛市信用协会提供。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六条 调委会委员均为人民调解员。

第七条 调委会调整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须报秦皇岛市司 法局审查备案。

第八条 调委会由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法律专业 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九条 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可以续聘。

第十条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 应当回避:

(一)与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所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调委会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服从调委会的工作委派,可以对调 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调委会对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方便和给 予人身、财产方面保护。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 涉、打击报复的,或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的,可 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依法寻求保护。

第四章  附 

第十四条 调委会《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施情况按程序进行修订,报 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