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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 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发布时间 : 2024/07/03 来源 : 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为向案外人云南省楚雄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以下简称某农商行鹿城支行)借款1450万元,某某公司请求张某、陈某某提供担保,故张某、陈某某以自住房产为其中2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了《共同还贷承诺书》与《保证承诺书》。在张某、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农商行鹿城支行要求张某、陈某某另外在空白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上签字,且未将以上两份格式合同文本返予张某、陈某某。某农商行鹿城支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某某公司发放了1450万元贷款,某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经某农商行鹿城支行催要后仍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某农商行鹿城支行起诉,要求张某、陈某某对某某公司的145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首先,张某、陈某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案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在签订时系空白合同,应由张某、陈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即便如张某、陈某某所称,某农商行鹿城支行存在使用空白格式《保证合同》且未告知二人主债权金额的情况,但张某、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概括性授权,会产生授权另一方填补合同空白并接受该缔约方式的法律效果。再次,张某、陈某某在《共同还贷承诺书》中作出的对某某公司借款1450万元中的200万元及相应费用共同还款的承诺,性质上构成债的加入,与张某、陈某某基于《保证合同》提供的保证担保系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并不存在排斥关系。最后,张某、陈某某签订的《保证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保证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应当以债权人与保证人新的合意即《保证合同》确定保证责任的范围

 

律师总结:

因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和在签字、盖章的合同上预留空白而引发纠纷的案件不计其数。仅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受理这方面的申请再审案件就多起。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即:将空白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可认定对相对方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对此类案件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以下案号的民事裁判文书:(2023)最高法民申1889号、(2020)最高法民申5986号、(2020)最高法民申5948号、(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2015)民申字第1654号等。空白合同或合同预留空白虽然存在合同内容缺失,但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在签字、盖章时应视为将自己的民事权利授权于合同相对方,合同相对方有权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补缺完善合同条款。由此,预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在所难免了。

 

撰稿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李双双律师  电话:1893135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