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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参与调解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 2024/10/14 来源 : 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皇岛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参与调解有关规定

      为维护调解秩序,保障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与调解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参加调解一方当事人,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随意在调解室内走动;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二、下列人员不得参与调解:

(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二)、非当事人和当事人直系亲属;


(三)、非代理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饮酒、醉酒人员;

(五)、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


      调解当事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调解员可立即暂停和终止调解。